25 下列各案例中,若被誘人均有家庭或監督權人時,何者應論以刑法第 241 條之略誘罪?
(A)甲以恐嚇將殺害全家的方式,迫使已婚並且已成年之乙脫離家庭
(B)甲透過交友軟體,以甜言蜜語使 15 歲的乙陷入情網,並誘使其脫離家庭與甲同居
(C)甲於海外經營應召店,意圖營利而以詐術使已成年的乙離家賣淫
(D)甲與 20 歲的乙交往遭乙父丙反對,甲對丙施強暴,乙女得以趁機脫離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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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 B(821), C(102), D(22), E(0) #2429687
統計: A(201), B(821), C(102), D(22), E(0) #2429687
詳解 (共 7 筆)
#4210862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ACD均為成年人,無和誘或略誘之適用
B是以和平方式和誘,但對象未滿16歲,以略誘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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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3189
和誘v.略誘(刑法§240;241):
略誘限於對未成年人,和誘則包含有配偶者,對於16歲以下之人和誘者以略誘論,和略誘均罰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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