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住戶可以飼養動物?
(A)原則可以,但社區管委會有權禁止住戶飼養動物
(B)原則可以,但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則依規約約定
(C)原則禁止,但社區管委會有權開放住戶飼養動物
(D)原則禁止,但規約有權開放住戶飼養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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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828), C(47), D(68), E(0) #3349444
統計: A(34), B(1828), C(47), D(68), E(0) #3349444
詳解 (共 4 筆)
#6603153
▲ 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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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第4項及第5項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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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 第2項及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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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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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知,依規定原則住戶只要不妨礙公共衛生、安寧、安全前提下,就可以飼養動物。例外,除非規約或法令明令禁止飼養並載於規約者。故答案應選擇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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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無權禁止住戶飼養,依法僅能制止或按規約處理。規約、決議事項乃區權會所制定,管委會為執行規約及決議事項之民間組織,無公權力,僅能依法報請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裁罰。
其主要業務為針對共用部分的管理維護、外部經營;調解住戶糾紛(視該社區是否調解住戶糾紛之規約而論)、具有訴訟法律當事人能力(非法人組織),以全體社區名義提起訴訟、爭取補助、加入都更、可設專戶存放公共基金或管理費(不宜投資)、代收包裹信件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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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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