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中的「駕駛」行為,下列何種解釋是我國目前實務採取的見解?
(A)啟動引擎
(B)啟動引擎並使車輛移動
(C)任何操控車輛移動的行為
(D)在車內,處於有操控車輛可能性的狀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 B(7), C(23), D(18), E(0) #3563172

詳解 (共 2 筆)

#6865039
關於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中的「駕駛」行為,下列何種解釋是我國目前實務採取的見解?
(A) 啟動引擎❌
僅啟動引擎而無移動意圖及事實,不構成駕駛。
ㅤㅤ
(B) 啟動引擎並使車輛移動❌
不夠完整。此為典型的駕駛行為,但忽略了非因引擎動力而操控車輛移動的情況。
ㅤㅤ
(C) 任何操控車輛移動的行為✔️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4686 號刑事判決該條所謂之「駕駛」行為,係指行為人有移動交通工具之意思,並在其控制或操控下而移動動力交通工具。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4686 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85條之3所謂酒醉不能安全駕駛罪,所保護之法益,乃維護道路交通之安全與順暢運作,藉由抽象危險犯之構成要件,以刑罰制裁力量嚇阻酒後駕車行為,進而確保參與道路交通往來人車之安全。

該條所謂之「駕駛」行為,係指行為人有移動交通工具之意思,並在其控制或操控下而移動動力交通工具。 若行為人已酒醉,僅為休息、檢查、修理、收拾或取物而上車,無使車輛移動之意思,縱已啟動引擎,因不致引發交通往來危險,即難以酒醉不能安全駕駛罪相繩。

(D) 在車內,處於有操控車輛可能性的狀態❌
不正確。必須要有實際的操控與移動行為,僅具備可能性並不足夠。
5
0
#6720569
1️⃣ 法條與概念依據 刑法第185...
(共 56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