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成立要件的說明,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法律規定及目前的實務見解?
(A)必須就發生交通事故有過失
(B)必須因為逃逸行為而使被害人傷害擴大
(C)必須逃逸時知道交通事故有造成他人的傷害或死亡
(D)必須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前知道可能會造成他人傷害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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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 C(36), D(5), E(0) #3563173
統計: A(9), B(1), C(36), D(5), E(0) #3563173
詳解 (共 3 筆)
#6831040
關於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成立要件的說明,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法律規定及目前的實務見解?
(A) 必須就發生交通事故有過失❌
- 釋字第777號解釋,肇事逃逸罪之成立要件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
- 因此,肇事逃逸罪不以行為人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有過失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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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必須因為逃逸行為而使被害人傷害擴大❌
- 肇事逃逸罪的立法目的在於確保交通事故發生後,能即時對傷者施救,並釐清肇事責任。
- 因此,只要行為人逃逸,不論其逃逸行為是否實質上造成被害人傷害擴大,只要有致人死傷的結果,即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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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77號 108 年 05 月 31 日 解釋爭點 刑法第185條之4之構成要件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其刑度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解釋文 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增訂公布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同條規定,提高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均相同)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C)(D),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C) 必須逃逸時知道交通事故有造成他人的傷害或死亡✔️
這點是實務上認定肇事逃逸罪的重要主觀構成要件,也就是行為人必須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到事故已造成人身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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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必須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前知道可能會造成他人傷害或死亡❌
- 行為人預見事故「前」可能致人死傷,與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無關。
- 本罪的關鍵在於肇事「後」是否履行停留現場、救護或協助救護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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