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公職人員甲因為詐領助理費,遭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 物罪定罪,雖然該罪法定刑為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法院考量甲是 初犯等各項減輕事由,將宣告刑定為 2 年有期徒刑。就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亦得依職權宣告緩刑
(B)法院亦得依職權宣告得易科罰金
(C)法院得依甲之聲請宣告易服社會勞動
(D)甲得於執行徒刑時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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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9), C(4), D(5), E(0) #3563174
統計: A(37), B(9), C(4), D(5), E(0) #3563174
詳解 (共 2 筆)
#6831064
公職人員甲因為詐領助理費,遭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 物罪定罪,雖然該罪法定刑為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法院考量甲是 初犯等各項減輕事由,將宣告刑定為 2 年有期徒刑。就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法院亦得依職權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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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宣告緩刑的要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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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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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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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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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被宣告的刑期為 2 年有期徒刑,符合「2 年以下」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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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初犯」,符合第二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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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因此,法院在判決時,得依其職權考量是否對甲宣告緩刑。此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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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院亦得依職權宣告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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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得易科罰金的要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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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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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受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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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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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所犯之罪,其「法定刑」為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最重本刑」遠超過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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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最終「宣告刑」只有 2 年,但不符合易科罰金是以「最重本刑」為判斷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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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甲所犯之罪根本不符合易科罰金的條件,法院不得宣告得易科罰金。此選項錯誤。
(C) 法院得依甲之聲請宣告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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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易服社會勞動是「易科罰金」的一種替代執行方式。必須先符合「得易科罰金」的條件,然後在執行時,如果無力繳納罰金,才能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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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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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B) 所述,本案不符合「易科罰金」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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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社會勞動是由當事人向「檢察官」聲請,而非在審判中由「法院」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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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此選項在前提和程序上皆為錯誤。
(D) 甲得於執行徒刑時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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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能否易科罰金,是由法院在判決主文中諭知(宣告)。如果法院的判決沒有宣告「得易科罰金」,檢察官在執行時就沒有權力允許被告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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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適用:如 (B) 所述,本案的罪名依法不得易科罰金,所以法院的判決中不可能會有此宣告。因此,甲在執行時自然也無法向檢察官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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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此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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