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於軍中服役十餘年,現任上校,專責處理教育及勤務召集訓練、人力動員申補及動員相關作業經費
簽結等業務。某次動員整備後,甲之上級長官乙要求其偽造誤餐費人員名冊及經費結報表以支領費用,
甲陳述意見表達疑慮,卻被乙大聲斥責,乙表示有事其會負責,甲不得已只好照做。依實務見解,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係受上級長官乙強制,可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甲無罪
(B)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故甲之行為得依刑法第 21
條阻卻違法,甲無罪
(C)甲係受上級長官乙強制,不得已簽辦結報誤餐經費,欠缺期待可能性,有阻卻責任事由,甲無罪
(D)甲明知命令違法,仍成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
統計: A(6), B(110), C(119), D(937), E(0) #2429665
詳解 (共 8 筆)
公保法第 17 條
I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II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214,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依據題意,甲身為上校,專責處理動員相關經費簽結業務,屬於**身分公務員**。甲受上級長官乙要求偽造誤餐費人員名冊及經費結報表以支領費用,甲明知命令違法,但因乙的斥責與擔保,仍簽辦結報。此涉及公務員依上級命令執行職務時,是否得阻卻違法或阻卻責任的爭議。
### 1. 罪名分析
甲偽造誤餐費人員名冊及經費結報表,並進行簽結,係屬**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刑法第213條),並進而**行使**該不實公文書(刑法第216條)。甲的行為構成**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 [1][2]。
### 2. 阻卻違法事由(刑法第21條第2項)
依據《刑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3]。
本案中,甲「陳述意見表達疑慮」,顯示其**明知**偽造名冊及結報表以支領費用是違法行為。然長官乙大聲斥責並表示「有事其會負責」,甲不得已照做。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見解明確指出,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限於**非明知命令違法者**,始在不罰之列。亦即,**命令如屬違法,下級公務員仍不應服從**,倘因服從而觸犯刑法,仍須處罰 [4]。
* **結論:** 甲明知命令違法,故**不得**依《刑法》第21條第2項主張阻卻違法。選項(B)所述阻卻違法事由不成立。
### 3. 阻卻責任事由(期待可能性)
甲雖明知命令違法,但因受上級長官乙的斥責與壓力,不得已照做,此涉及是否欠缺「期待可能性」而阻卻責任。
*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認為,行為人受不法之強暴、脅迫而實行犯罪行為,倘無期待可能性,固應阻卻責任,**惟仍以所受之強暴、脅迫,已致其生命身體受有危險,而臻於不可抵抗,而又不能以其他方法避免之情形,始足當之** [4]。
* **本案分析:** 考量甲為服役十餘年的上校,僅因長官「大聲斥責」及「表示有事其會負責」而照做,**顯無因受強暴、脅迫,致其生命身體受有危險,已臻於不可抵抗之情形** [4]。因此,甲**難以**主張欠缺期待可能性而阻卻責任。選項(C)所述阻卻責任事由不成立。
### 4. 緊急避難
緊急避難(刑法第24條)須行為人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甲所面臨的僅是長官的斥責與職務壓力,**並非**生命、身體等法益的緊急危難,故無法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選項(A)所述阻卻違法事由不成立。
### 5. 結論
綜合以上分析,甲明知命令違法,仍成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
故正確敘述為:**(D)甲明知命令違法,仍成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