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行政裁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9 條規定,違反本法行為之情節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屬於決 定裁量之範圍
(B)行政機關所選定之法律效果,逾越法律所授權之裁量範圍,則構成裁量逾越之瑕疵
(C)行政機關若消極地未斟酌具體個案情節,就作出決定,即構成裁量怠惰之瑕疵
(D)行政機關為裁量時,不受平等原則拘束
統計: A(41), B(17), C(20), D(2135), E(0) #3460292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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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中的「得」字,通常就是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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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裁量:指行政機關可以決定「要不要」做某個行為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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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裁量:指行政機關「必須」做某個行為,但可以選擇「如何」做的裁量(例如:罰鍰1千元至5千元,機關可選擇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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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規定「得減輕或免除」,表示執法機關(如警察機關)在判斷情節可憫恕後,可以「決定要不要」給予減輕或免除的優惠。這正是「決定裁量」的典型範例。
- 這是「裁量逾越」的標準定義。
- 當法律規定了一個範圍(例如:得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但行政機關卻處罰了5千元(低於下限)或4萬元(高於上限),就是超出了法律授權的範圍,構成「裁量逾越」的違法。
- 這是「裁量怠惰」(或稱裁量濫用中的「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違反)的典型情況。
- 法律之所以賦予裁量權,就是要機關能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做出最妥適的決定。如果機關完全不考量個案的特殊性(例如:制定內部僵化規則,所有違規者一律處最高罰鍰),就等於放棄了法律賦予其考量的權力與義務,構成「裁量怠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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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根本性的錯誤觀念。行政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受到一般法律原則的嚴格拘束,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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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6條明確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這就是平等原則的明文。行政機關在行使裁量權時,對於相同或類似的案件,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就不能做出不同的處理,否則即構成「裁量濫用」的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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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
這題答案是 (D) ❌
我們一個一個來看,很標準的「行政裁量瑕疵類型」考題:
(A)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9 條規定,違反本法行為之情節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屬於決定裁量之範圍
✅ 正確
這種「得減輕或免除」就是典型的決定裁量(決定要不要處罰、處罰多重)。
(B) 行政機關所選定之法律效果,逾越法律所授權之裁量範圍,則構成裁量逾越之瑕疵
✅ 正確
這正是裁量逾越的定義:
? 超過法律給你的裁量界線在玩。
(C) 行政機關若消極地未斟酌具體個案情節,就作出決定,即構成裁量怠惰之瑕疵
✅ 正確
這是**裁量怠惰(裁量不行使 / 未斟酌個案情狀)**的典型例子:
該衡量的沒衡量,機械式套用。
(D) 行政機關為裁量時,不受平等原則拘束
❌ 錯誤(答案)
錯在這句話完全反了。
正確觀念是:
? 行政裁量仍然要受憲法基本原則拘束,包括: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禁止恣意原則等。
如果相同或相類似案件,行政機關給出差別待遇卻沒有正當理由,
就會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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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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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違反平等原則的違法裁量
所以不是「不受平等原則拘束」,而是:
✅ 裁量行使必須受平等原則拘束
✅ 結論
錯誤的是:(D)
? 超好記口訣:
裁量不是亂量:要守平等、比例、不得恣意;
超過是逾越,不用是怠惰,用歪是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