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規名稱為「細則」、「標準」者,通常屬於法規命令
(B)法規命令之訂定,為行政機關職權,人民不得提議為之
(C)主管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如因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得不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進行公告程序
(D)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上級機關核定後,始可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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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1779), C(197), D(26), E(0) #3460299
統計: A(50), B(1779), C(197), D(26), E(0) #3460299
詳解 (共 4 筆)
#6491095
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法規名稱為「細則」、「標準」者,通常屬於法規命令✔️
-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規定,各種命令依其性質,可命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 其中,「細則」通常是為了執行母法相關規定而訂定,而「標準」則是設定具體數值或規範(如:空氣品質標準),兩者都屬於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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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規命令之訂定,為行政機關職權,人民不得提議為之❌
- 為了擴大民眾參與,《行政程序法》在第152條第1項明確規定:「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 條文賦予了人民向主管機關「提議」訂定法規命令的權利。雖然行政機關是否採納仍有裁量權,但不能說人民「不得提議」,此敘述與法律規定顯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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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52 條 1 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2 前項提議,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 |
(C) 主管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如因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得不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進行公告程序✔️
- 法規命令的草擬原則上應進行預告程序,以廣徵民意。
- 但《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也設有例外規定:「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因此,在情況急迫的特殊狀況下,確實可以省略預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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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 1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2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
(D)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上級機關核定後,始可發布✔️
- 這是法規命令生效前的重要程序控管。
- 《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1項規定:「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如果法律規定某個法規命令需要上級機關(如:內政部訂定的辦法需要行政院核定)核定,那麼在取得核定之前,不得對外發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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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 1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2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3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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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0042
(B)行程法 第 152 條
1.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2.前項提議,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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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鎖,祝大家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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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3481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除關於軍事、外交或其他重大事項而涉及國家機密或安全者外,應依本法所定程序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前項提議,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
受理前條提議之行政機關,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非主管之事項,依第十七條之規定予以移送。
二、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三、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四、有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之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之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五、聽證之主要程序。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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