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關於公務員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之活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應經服務機關同意,始得兼任經常營利性質之領證職業
(B)公務員應經服務機關同意,始得使用職稱發表與其服務機關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C)公務員應經服務機關同意,始得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D)公務員應經服務機關同意,始得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之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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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1166), C(418), D(586), E(0) #3460297

詳解 (共 10 筆)

#6490921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關於公務員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之活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公務員應經服務機關同意,始得兼任經常營利性質之領證職業❌
  1.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第3項,營利性質的領證職業(如律師、會計師等)原則上是禁止兼任的。除非「依法令」兼任,才需要服務機關同意。
  2. 但即使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經常性、持續性」的領證職業或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的業務,原則上仍屬禁止範圍。只有「社會公益性質的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且未影響本職的工作,才不在此限。
  3. 因此,此選項說「應經服務機關同意,始得兼任經常營利性質之領證職業」,並不完全精確。經常營利性質的領證職業原則上是禁止的,除非法令另有規定,或屬於非經常性、持續性。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

I.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II.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III.公務員依法令(A)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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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務員應經服務機關同意,始得使用職稱發表與其服務機關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2項,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

I.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II.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B)。 

III.前項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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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務員應經服務機關同意,始得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1.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明確規定公務員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報酬無需經服務機關同意,即可為之。
  2. 同條第7項也有但書規定,此類行為仍不得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
  3. 因此,此敘述「應經服務機關同意」是錯誤的。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

IV.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D)。 

V.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VI.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C),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VII.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VIII.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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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務員應經服務機關同意,始得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之研究工作❌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第5項明確指出,公務員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的研究工作,不在此限(即不需要經服務機關同意)。但其應報經服務機關備查。因此,此敘述「應經服務機關同意」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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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7057
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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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0590
(C) 公務員應經服務機關同意,始得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X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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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3項、第4項),有報酬,以下這些公務員應經服務機關同意(首長則經上級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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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他項公職、領證職、反覆業務、教研工作、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沒第6項個人才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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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①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②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③未影響本職工作者,則公務員應經服務機關備查(首長則經上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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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 15 條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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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2888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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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之限制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兼職公職以外的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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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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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所以公務員可以當外送員、計程車司機),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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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0659
(D) 公務員應經服務機關備查,始得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之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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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5項),若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則公務員應經服務機關備查(首長則經上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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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 15 條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①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②領證職業及其他③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公務員兼任④教學或研究工作或⑤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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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個人才藝ㅤㅤ
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兼職,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法令兼任他項公職
二、依法令兼任領證職業
三、依法令兼任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四、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
五、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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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7084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關於公務員於法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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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0054
(A) 公務員應經服務機關同意,始得兼任經常營利性質之領證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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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經常、非持續之兼職,且工作時間以外,未影響本職。有報酬時,公務員兼職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首長兼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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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經同意後,偶爾的騎車外送(①偶爾地、沒反覆從事地,②沒損公務員名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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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 15 條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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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7766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前項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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