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A 女發生外遇,最近行蹤常常交代不清,行為異常,其先生甲已起心懷疑一陣子。後來甲為了掌握 A
女行蹤,在 A 女的座車上安裝 GPS。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甲符合無故竊聽之構成要件行為
(B)甲符合無故竊錄之構成要件行為
(C)甲符合意圖散布而無故竊錄之構成要件行為
(D)無罪
統計: A(34), B(880), C(17), D(201), E(0) #2429692
詳解 (共 8 筆)
究極詳細•解答
甲為了掌握A女行蹤而在A女座車安裝GPS構成刑法第315第2款之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下稱該罪)
一、構成要件
(一)客觀構成要件
1.行為態樣定性(選項(A)(B)之分析):甲以GPS取得A女座車之慣用路線、行車速度、停車地點、滯留時間,並可藉此採集知悉A女之日常作息與行為模式,且以電腦「電磁紀錄」儲存,且須透過電腦或相關設備分析、轉換資訊方能理解,此種「拖網式監控」係「竊錄」之行為態樣(選項(B));故該檔案之性質,非直接以聽覺(聽能)即得聞見A女所發出之聲音、言論,故非屬選項(A)竊聽之行為態樣。
2.女座車活動紀錄有「合理隱私期待」
(1)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866號刑事判決,GPS持續不間斷紀錄車輛行跡,各次行跡,雖本身為公開活動,惟依「馬賽克理論」(mosaic therory),或譯「鑲嵌理論」,各次行跡乍看微不足道、瑣碎的圖案,但拼聚在一起後就會呈現一個寬廣、全面的圖像,個人對零碎的資訊縱非有主觀隱私期待,但大量資訊累積仍會對隱私法益產生嚴重危害。
(2)依此見解A女座車活動應具合理隱私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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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安裝GPS無正當理由(無故)
(1)按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269號,有無法律上正當理由,標準繫於行為人之行為有無社會相當性,一方配偶縱懷疑他方違反婚姻忠貞、純潔義務,亦不能藉口蒐證,隨時、隨地、隨意、無差別監控他方之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等,申言之尚難肯認具有法律上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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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觀構成要件暨意圖之加重
1.甲明知並有意使上開客觀構成要件發生,為直接故意。
2.依題意,甲非以意圖散布而為上述犯行,而係為掌握A女行蹤,故選項(C)敘述錯誤非答案。(縱有向法院主張離婚或損害賠償,亦非意圖散布,因家事庭法院有保密、不公開法庭等保護當事人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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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構成要件該當並無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甲並非無罪,選項(D)敘述錯誤非答案,而選項(B)敘述正確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