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下列哪些不是學校、幼兒園需要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的服務?
(A)適性教材
(B)生活行動需要的助理
(C)語言治療
(D)義肢安裝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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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4), C(20), D(1758), E(0) #1825796

詳解 (共 2 筆)

#2975380
特殊教育法(102.1.23修)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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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0286

手術應該是醫療單位負責執行的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
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A)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B)
四、復健服務。 ---(C)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
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
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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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99632
未解鎖
有修法! 法規名稱:特殊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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