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網紅為製造流量,於颱風警報期間,冒險攀爬至某國家公園步道圍籬外邊坡進行直播,不慎墜落身 亡。於此情形,綜合國家賠償法與實務及學理,下列敘述何者最不適當?
(A)公園管理機關若已於其官方網站事先為適當警告,則國家即可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B)公園管理機關若已就使用園內設施為適當標示,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C)公園管理機關得主張颱風乃天災不可抗力之因素,故得免除或減輕國家賠償責任
(D)縱因被害人行為介入而生事故,公園設施仍須具通常應有之安全性,國家始得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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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8), C(8), D(11), E(0) #3563177
統計: A(33), B(8), C(8), D(11), E(0) #3563177
詳解 (共 2 筆)
#6831122
甲網紅為製造流量,於颱風警報期間,冒險攀爬至某國家公園步道圍籬外邊坡進行直播,不慎墜落身 亡。於此情形,綜合國家賠償法與實務及學理,下列敘述何者最不適當?
(A) 公園管理機關若已於其官方網站事先為適當警告,則國家即可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個敘述最不適當。理由如下:
-
警告方式的有效性:
僅在官方網站上公告,對於身處事故現場的民眾而言,未必能達到即時且有效的警告效果。管理機關的警告義務,通常要求在危險地點設置具體、清晰的警告標示。 -
警告的絕對效力:
警告僅是管理機關履行其管理義務的一部分,但並不能單獨作為完全免責的理由。
「即可不負」的說法過於絕對。如果設施本身存在明顯的設置缺陷(例如圍籬過低、材質脆弱),即使有警告,也未必能完全免除國家的責任,僅可能作為減輕責任的因素。
(B) 公園管理機關若已就使用園內設施為適當標示,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此選項符合「與有過失」的法理。
- 如果管理機關已經在現場設置了清楚的警告標示(例如「颱風期間,禁止進入」、「懸崖危險,切勿跨越」),而網紅仍故意違反警告、冒險攀爬,其自身行為的過失程度非常高。
- 依民法第217條規定,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完全免除之。因此,適當的現場標示是國家主張減免責任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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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園管理機關得主張颱風乃天災不可抗力之因素,故得免除或減輕國家賠償責任✔️
- 天災等不可抗力是國家賠償法中一個重要的抗辯事由。
- 在本案中,颱風警報期間的惡劣天候(強風、豪雨、濕滑路面)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外在因素。管理機關可以主張,損害的發生並非單純因為設施管理有欠缺,而是因為被害人在不可抗力的天災下從事極端危險行為所致,藉此主張減輕或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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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縱因被害人行為介入而生事故,公園設施仍須具通常應有之安全性,國家始得免責✔️
- 這是國家賠償責任的基礎。國家責任的前提是「公有公共設施有設置或管理的欠缺」。
- 如果設施本身已經符合其設置目的,具備了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應有的安全性(例如,圍籬高度、強度足夠防止一般遊客意外墜落),那麼即使有損害發生,也是因為被害人「不正常使用」(例如故意攀爬至圍籬外)所致,而非設施欠缺所致。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本來就沒有賠償責任。
- 因此,設施具備「通常應有之安全性」是國家主張免責的根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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