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甲簽發劃有平行線支票一張予乙,乙背書轉讓予丙,丙再背書轉讓予丁時,丁要求丙將平行線撤銷,
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支票不得撤銷平行線
(B)甲在平行線內簽章即可撤銷
(C)乙在平行線內簽章即可撤銷
(D)丙在平行線內簽章即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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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7), B(173), C(11), D(81), E(0) #3139874
統計: A(397), B(173), C(11), D(81), E(0) #3139874
詳解 (共 4 筆)
#6128136
第 139 條
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但該特定金融業者為執票人時,得以其他金融業者為被背書人,背書後委託其取款。
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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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4244
本題依票據法139條第5項但書規定,因已為背書而不得撤銷平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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