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訴願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訴願決定不服者,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B)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其認為有理由者,得變更原行政處分
(C)提起訴願之後,原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訴願審議委員會應作成訴願無理由之決定駁回
(D)涉及地方自治事務者,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應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與妥當性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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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8), C(13), D(6), E(0) #3563179

詳解 (共 4 筆)

#6880344
訴願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對於訴願決定不服者,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06條之規定,對於訴願決定不服者,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而非最高行政法院。
  2. 最高行政法院為行政訴訟的終審法院,通常審理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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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其認為有理由者,得變更原行政處分✔️
  1. 此為訴願法中「自我審查」的機制。
  2. 依據《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此規定賦予原處分機關在訴願程序中,有先行自我糾正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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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提起訴願之後,原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訴願審議委員會應作成訴願無理由之決定駁回❌
  1. 依據《訴願法》第77條第6款規定,提起訴願後,若「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2. 這是因為訴願標的已不存在,訴願已無實益,應以程序方式結案,而非就實體內容作成「無理由」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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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涉及地方自治事務者,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應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與妥當性進行審查❌
  1. 為尊重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權限,依據《訴願法》第79條第3項規定:「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2. 換言之,上級機關對於地方自治事務的行政處分,僅能進行合法性監督,不能就其妥當性(即是否合適、恰當)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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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0513
1️⃣ 白話文解釋 訴願法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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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0109
(A) 對於訴願決定不服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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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0509

依訴願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對於訴願決定不服者,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訴願法90,高等行政法院

(B)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其認為有理由者,得變更原行政處分
--->正確

(C) 提起訴願之後,原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訴願審議委員會應作成訴願無理由之決定駁回
---->訴願法77(六),不存在-->不受理

(D) 涉及地方自治事務者,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應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與妥當性進行審查
---->訴願法79-3,僅就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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