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申購、買回採實物或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方式交付之基金,且基金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得同時包括股票及債券者,可能為:
(A)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
(B)多資產型 ETF
(C)槓桿型 ETF
(D)反向型 E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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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780), C(44), D(32), E(0) #3440073
統計: A(86), B(780), C(44), D(32), E(0) #3440073
詳解 (共 2 筆)
#7232635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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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1 條
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於特定投資方針運用基金投資,主動分析作成決策,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申購、買回採實物或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方式交付之基金。
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於特定投資方針運用基金投資,主動分析作成決策,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申購、買回採實物或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方式交付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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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簡稱槓桿型ETF)或反向倍數(簡稱反向型ETF)表現者,除依本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於基金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單日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
二、為因應投資策略所需,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得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本文規定之限制。但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一、於基金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單日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
二、為因應投資策略所需,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得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本文規定之限制。但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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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資產ETF」是指追蹤或模擬的指數成分涵蓋兩種以上資產類別,如股票與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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