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依土地法規定,徵收之土地,因其使用影響於接連土地,致不能為從來之利用,或減低其從來利用之效能時,
該接連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如何處理?
(A)要求內政部撤銷徵收
(B)要求內政部廢止徵收
(C)要求需用土地人為相當補償
(D)要求需用土地人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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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2), C(175), D(183), E(0) #2457168
統計: A(7), B(2), C(175), D(183), E(0) #2457168
詳解 (共 3 筆)
#5681389
土地法
影響→相當補償
不能→一併徵收
征收之土地,因其使用影響於接連土地,致不能為從來之利用,或減低其從來利用之效能時,該接連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需用土地人為相當補償。
前項補償金,以不超過接連地因受征收地使用影響而低減之地價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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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3375
第 216 條
征收之土地,因其使用影響於接連土地,致不能為從來之利用,或減低其從來利用之效能時,該接連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需用土地人為相當補償。
前項補償金,以不超過接連地因受征收地使用影響而低減之地價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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