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依土地法規定,徵收之土地,因其使用影響於接連土地,致不能為從來之利用,或減低其從來利用之效能時, 該接連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如何處理?
(A)要求內政部撤銷徵收
(B)要求內政部廢止徵收
(C)要求需用土地人為相當補償
(D)要求需用土地人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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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2), C(175), D(183), E(0) #2457168

詳解 (共 3 筆)

#5681389

土地法
影響→相當補償
不能→一併徵收

征收之土地,因其使用影響於接連土地,致不能為從來之利用,或減低其從來利用之效能時,該接連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需用土地人為相當補償。
前項補償金,以不超過接連地因受征收地使用影響而低減之地價額為準。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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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一併徵收部分現金補償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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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3375
第 216 條
征收之土地,因其使用影響於接連土地,致不能為從來之利用,或減低其從來利用之效能時,該接連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需用土地人為相當補償。
前項補償金,以不超過接連地因受征收地使用影響而低減之地價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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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0681
第 216 條 征收之土地,因其使用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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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77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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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 題目:徵收土地影響接連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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