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甲因缺錢花用,竟持其所有之美工刀割破某戲院門口之海報,打算在網路上販售,而犯刑法第 321 條 第 1 項第 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經巡邏員警發覺而當場逮捕,嗣經檢察官偵查後,認應以緩起訴處 分為適當,而依職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甲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美工刀,應如何處理?
(A)由於檢察官已依職權為緩起訴處分,故已不得再向法院聲請沒收,惟依法得列為緩起訴之條件,命 被告將該美工刀以沒收物處理
(B)檢察官既然已為緩起訴處分,表示本件事證明確,且甲亦未聲請再議,可認定甲亦承認該美工刀應 沒收,故檢察官得逕自為沒收之處分,惟依法應通知甲
(C)沒收與否乃檢察官之職權,該物既然已為偵查機關所扣得,檢察官得自行決定是否予以沒收,惟甲 若不服該沒收處分,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D)由於檢察官已依職權為緩起訴處分,並未經起訴審判程序,故法院無法在有罪判決中一併宣告沒收, 惟檢察官依法得另行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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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77), C(215), D(723), E(0) #2429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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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1072
刑訴法第259-1條規定檢察官依第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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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1220
刑事訴訟法        第 259-1 條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法                   第 40 條    第3項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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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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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由於檢察官已依職權為緩起訴處分,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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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38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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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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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238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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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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