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為廣告主,非公眾人物乙與明星丙為該廣告中薦證之人,乙丙分別接受 2000 元與 20 萬元報酬。若有 消費者丁因該廣告不實而受有 30 萬元損害,關於乙丙的責任,以下敘述何者不正確?
(A)即便丙不知情,丁依個案情形,仍可能得依法對丙請求 30 萬元損害賠償
(B)即便乙不知情,丁依個案情形,仍可能得依法對乙請求 3 萬元損害賠償
(C)如乙依法賠償丁,乙得向甲行使求償權
(D)如丙依法賠償丁,丙得向甲行使法定承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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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3), B(1683), C(251), D(198), E(0) #668960

詳解 (共 9 筆)

#1191157
(B)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 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 所以丁依個案情形,僅能像乙請求2000元的十倍,「2萬元」。 所以(B)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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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162
不是要明知或可得而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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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395

第 21 條 (虛偽不實記載或廣告薦證引人不實之賠償責任)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

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

、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

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

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

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

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

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

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

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

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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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9396
題目是問以下敘述何者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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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203
謝謝  明白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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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8819

 (A) 仍可能

   (B)仍可能 2萬(最多10倍不能再高了)
    其他選項沒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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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138
看不出來要考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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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687
我也有與樓上相同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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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7187

疑問:

(C) 如乙依法賠償丁,乙得向甲行使求償權

但是乙和甲是連帶賠償,哪乙如何再和甲求償呢?
乙如果真的頂天立地,就直接賠個2000NTD x 10 = 20000
這就沒事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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