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據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有關油煙處理設備的建置和保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上吸式氣罩面之長寬應至少與烹飪設備一致
(B)上吸式氣罩與烹飪鍋具上緣之垂直距離應小於 120 公分
(C)油煙處理設備每月至少清潔或保養一次
(D)設備清潔保養紀錄應至少保存 2 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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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8), B(145), C(74), D(491), E(0) #2976327
統計: A(648), B(145), C(74), D(491), E(0) #2976327
詳解 (共 6 筆)
#5630167
(A) 上...飪設備一致向外延伸15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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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2889
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4條
列管餐飲業應設置集氣系統並與排氣管線連接,及維持系統正常運作。
前項集氣系統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採上吸式氣罩者:氣罩收集面應自烹飪設施垂直投影面向外延伸15公分,且與烹飪鍋具上緣之垂直距離不得大於120公分。
二、採側吸式氣罩者:氣罩收集面前緣與烹飪設施實際烹飪區域中心點或對角線交叉點之水平距離不得大於45公分,且氣罩面積應為實際烹飪區域面積之百分之30以上。
第一項集氣系統之氣罩面速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採上吸式氣罩者,其氣罩面集氣流速應達每秒0.5公尺以上。
二、採側吸式氣罩者,其氣罩收集面集氣流速應達每秒3公尺以上。
三、屬既存列管餐飲業之集氣系統,其氣罩收集面集氣流速未能達前二款規定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改善之期限內完成改善,改善期限以30日為上限。
前二項集氣系統之操作條件或數值,得有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
列管餐飲業因情形特殊無法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設置集氣系統者,得提出替代方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據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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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列管餐飲業應設置油煙處理設備,其設計處理風量不得小於集氣系統實際集氣風量,並應維持設備正常運作。
前項油煙處理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記錄操作、清潔或保養情形。但設置位置不易記錄者,得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以記錄水表、電表替代:
一、每日油煙處理設備操作情形:
(一)使用靜電集塵器之油煙處理設備,應記錄操作時間及電壓或電流等主要操作參數。
(二)使用濕式洗滌器之油煙處理設備,應記錄操作時間、進水用量等主要操作參數;有添加化學藥劑者,應記錄使用藥劑之種類及加藥量。
(三)使用活性碳吸附裝置之油煙處理設備,應記錄操作時間及壓差等主要操作參數。
(四)使用臭氧處理設備之油煙處理設備,應記錄操作時間及操作電壓或電流等主要操作參數。
(五)使用前四目以外之其他油煙處理設備,應記錄操作時間或該設備之主要操作參數。
二、每月至少清潔或保養一次,並記錄執行項目及執行方式。
前項第一款油煙處理設備操作參數與第二款執行清潔或保養之紀錄,及其相關憑證資料應保存2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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