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A上市公司(下稱A公司)近期以私募股份之方式,籌措公司投資所需之資金。甲為此次A公司私募有價證券之購買人。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次有價證券私募應經股東會通過,且公司得於該股東會決議之日起2年內,分次辦理
(B)此次有價證券私募,該公司之員工及原股東並無優先認購權
(C)A公司只要在私募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完成日起15日內,檢附相關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即可,無須事先向主管機關申報
(D)若甲持有該私募有價證券尚未滿3年,得以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交易單位,前後2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3個月之方式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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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2), B(95), C(151), D(106), E(0) #3139879
統計: A(352), B(95), C(151), D(106), E(0) #3139879
詳解 (共 5 筆)
#6544331
證交法第43-6條第7項規定,是一年。即就該私募事項分次辦理之期限為一年而非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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