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何者不屬於學校衛生法中規範學校營養師的職責範疇?
(A)健康飲食教育之實施
(B)個案營養照顧
(C)飲食衛生安全督導
(D)學生個人衛生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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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400), C(11), D(877), E(0) #2976328
統計: A(16), B(400), C(11), D(877), E(0) #2976328
詳解 (共 4 筆)
#7262897
學校衛生法 第23-1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40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
前項學校營養師職責如下:
一、飲食衛生安全督導。
二、膳食管理執行。
三、健康飲食教育之實施。
四、全校營養指導。
五、個案營養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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