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有關「身心障礙學生的鑑定」,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2024),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 肢體障礙是指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者
(B) 聽覺障礙的鑑定基準其中之一為,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任一耳 500 赫、1,000 赫、2,000 赫聽閾平均值達五十分貝以上
(C) 語言障礙包括構音異常、嗓音異常、語暢異常和語言發展異常四種
(D) 視覺障礙是指遠距離或近距離視力經最佳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4;兩眼視野各 為二十度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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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7), C(33), D(169), E(0) #3440284
統計: A(41), B(7), C(33), D(169), E(0) #3440284
詳解 (共 7 筆)
#6432513
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所稱肢體障礙,指上肢、下肢、軀幹或平衡之機能損傷
,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肢體障礙,其相關疾病應由專科醫師診斷;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
款規定之一:
一、先天性肢體功能障礙。
二、疾病或意外導致長期持續性肢體功能障礙。
,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肢體障礙,其相關疾病應由專科醫師診斷;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
款規定之一:
一、先天性肢體功能障礙。
二、疾病或意外導致長期持續性肢體功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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