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依據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標示為「黑巧克力」者,其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35%、可可脂至少18%、非脂可可固形物至少14%
(B)標示為「白巧克力」者,其可可脂含量至少20%、牛乳固形物至少14%
(C)標示為「牛奶巧克力」者,其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25%、非脂可可固形物至少2.5%、牛乳固形物至少12%
(D)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之巧克力,其添加量超過該產品總重量之5%者:應於品名前加標示「代可可脂」字 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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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226), C(235), D(536), E(0) #3204076
統計: A(99), B(226), C(235), D(536), E(0) #3204076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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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10-03-02
- 更新時間:110-03-02
為使含餡及非固體型態巧克力產品資訊透明,衛生福利部110年3月2日公告修正「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新增含餡巧克力之標示規定,規範含餡巧克力產品其巧克力含量至少百分之二十五,並應於品名前加標示「含餡」或「加工」或等同之字義。
二、新增半固體型態或流體型態巧克力製品之標示規定,規範巧克力抹醬、巧克力糖漿,其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百分之五或可可脂至少百分之二。
三、刪除代可可脂巧克力標示規定,即添加植物油超過該產品總重量百分之五的產品,不得以「巧克力」為品名。
本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未依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3萬至300萬;標示不實者,處4萬至400萬。
https://www.mohw.gov.tw/cp-16-584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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