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依據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標示為「黑巧克力」者,其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35%、可可脂至少18%、非脂可可固形物至少14%
(B)標示為「白巧克力」者,其可可脂含量至少20%、牛乳固形物至少14%
(C)標示為「牛奶巧克力」者,其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25%、非脂可可固形物至少2.5%、牛乳固形物至少12%
(D)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之巧克力,其添加量超過該產品總重量之5%者:應於品名前加標示「代可可脂」字 樣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9), B(226), C(235), D(536), E(0) #3204076

詳解 (共 7 筆)

#6030967
已刪除代可可脂巧克力標示規定,添加植物油超過該產品總重量百分之五的產品,不得以「巧克力」為品名。
ㅤㅤ
ㅤㅤ
18
0
#6030128
(D) 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之巧克力,...



(共 117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2
#6083488
「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中所定的各類巧...
(共 41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2
#6148383
表格之外的補充: 巧克力抹醬(或糖漿)是...
(共 27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0
#6106310

公告修正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10-03-02
  • 更新時間:110-03-02

為使含餡及非固體型態巧克力產品資訊透明,衛生福利部110年3月2日公告修正「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新增含餡巧克力之標示規定,規範含餡巧克力產品其巧克力含量至少百分之二十五,並應於品名前加標示「含餡」或「加工」或等同之字義。
二、新增半固體型態或流體型態巧克力製品之標示規定,規範巧克力抹醬、巧克力糖漿,其總可可固形物含量至少百分之五或可可脂至少百分之二。
三、刪除代可可脂巧克力標示規定,即添加植物油超過該產品總重量百分之五的產品,不得以「巧克力」為品名。

本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未依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3萬至300萬;標示不實者,處4萬至400萬。

https://www.mohw.gov.tw/cp-16-58406-1.html

13
0
#6272864
(A) 黑巧克力標示 正確。 根據規定...
(共 112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1
#6512352



(共 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1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86356
未解鎖


(共 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