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食品外包裝上有關食品添加物標示的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食品混合有二種以上之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之名稱
(B)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之食品添加物,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
(C)使用複方食品添加物須標示其各別原料名稱
(D)食品添加物係透過合法原料之使用而帶入食品,且其含量稀少,對終產品無功能者,仍須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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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142), C(199), D(719), E(0) #3136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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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7674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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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014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九條
  
1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所定之品名,或一般社會通用之名稱標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
    二、屬複方食品添加物者,應標示各別原料名稱。
 2  食品中之食品添加物係透過合法原料之使用而帶入食品,且其含量明顯低於直接添加於食品之需用量,對終產品無功能者,得免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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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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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2821
(A) 食品混含有三種以上之食品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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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9551
 對終產品無功能者,得免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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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79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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