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據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之規定,資賦優異兒童提早入 學,至少需年滿幾歲?
(A)4歲
(B)4.5歲
(C)5歲
(D)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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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20), C(2611), D(75), E(0) #1613013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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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 )

第 三 條
年滿五歲之資賦優異兒童,得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就讀;其申請、鑑定及入學程序如下:
一、法定代理人填具報名表,並檢具戶口名簿、學前兒童提早入學能力檢核表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代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辦理單位申請。
二、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施測單位進行相關評量及評估。
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依施測單位彙整之評量及評估資料綜合研判,經鑑定通過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
四、持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及戶口名簿,依相關規定至戶籍所屬學區之學校辦理報到入學。
前項資賦優異兒童之鑑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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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修正)

第 2 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提早或暫緩入學年齡,指較國民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入國民小學就讀年齡提早或暫緩一年。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縮短修業年限,指下列情形:

一、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學生專長之學習領域(科目)縮短其學習年限或免修或縮短其就讀教育階段之修業年限一年為原則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修畢該教育階段應修課程、學分數及符合畢業條件者,縮短修業年限提前畢業。

三、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依大學法或專科學校法所定縮短修業期限規定辦理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延長修業年限,指延長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

前二項之年限調整應以學期為生效始點。


第 3 條

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各項入學及修業年限之調整並訂定受理申請、鑑定及提供特殊教育服務之相關規定

 

第 4 條

提早入學之申請、鑑定、入學程序及教育服務方式如下:

一、申請:由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檢具戶口名簿及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文件,代為向該主管機關指定之辦理單位申請。

 

二、鑑定: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應安排評估人員以多元評量方式評估申請兒童之智能及社會適應表現,就評量資料綜合研判,其通過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社會適應行為評量結果與國民小學一年級兒童相當

 

三、入學程序:經鑑定通過具提早入學資格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證明書,由提早入學者持至戶籍所屬學區之學校辦理報到入學。

四、教育服務:入學就讀後,學校得視其身心特質、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提供相關輔導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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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31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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