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哪一項身心障礙學生在鑑定基準規定上,應依據專科醫師之診斷後認定?
(A)智能障礙
(B)學習障礙
(C)情緒行為障礙
(D)身體病弱
統計: A(8), B(0), C(183), D(2475), E(0) #1613015
詳解 (共 7 筆)
幫大家整理一下各路的資訊:D
簡單來說,要由醫師開診斷證明的只有:
1.身體病弱
2.其它障礙
3.肢體障礙
4.腦性麻痺
口訣:神奇芝麻 (身其肢麻)
得參考精神科醫師診斷的只有:
1.情緒行為障礙
以下是相關法條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 7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所稱肢體障礙,指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
部障礙,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者。
前項所定肢體障礙,應由專科醫師診斷;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先天性肢體功能障礙。
二、疾病或意外導致永久性肢體功能障礙。
第 7-1 條
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稱腦性麻痺,指腦部發育中受到非進行性、非暫時性
之腦部損傷而顯現出動作及姿勢發展有問題,或伴隨感覺、知覺、認知、
溝通、學習、記憶及注意力等神經心理障礙,致在活動及生活上有顯著困
難者。
前項所定腦性麻痺,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第 8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稱身體病弱,指罹患疾病,體能衰弱,需要長期療養
,且影響學習活動者。
前項所定身體病弱,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第 14 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三款所稱其他障礙,指在學習與生活有顯著困難,且其障
礙類別無法歸類於第三條至第十三條類別者。
前項所定其他障礙,其鑑定應由醫師診斷並開具證明。
第 9 條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
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
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
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
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
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