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乙與丙訂定買賣古董花瓶契約,並約定翌日將花瓶交付給丙,當乙回家時,發現該花瓶已被其子甲竊 取變賣,致無法交付於丙,令丙無法將花瓶價賣他人而受有損失。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乙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其告訴即屬合法
(B)乙除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外,且須指明犯人為甲,其告訴始為合法
(C)丙亦為本案竊盜罪之直接被害人,具有告訴權,得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
(D)甲所犯之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乙僅須向偵查機關報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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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703), C(43), D(83), E(0) #2429716

詳解 (共 4 筆)

#4975488

(A)(B)如何區分呢?

在絕對告訴乃論之罪中,重點在於告訴之「犯罪事實」,即便告錯人也不影響告訴之效力

但在相對告訴乃論,(所謂相對告訴乃論也就是一般而言應該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但因為是近親,立法特以告訴乃論之情形),除了提告犯罪事實,尚須指定犯罪人,這樣才知道妳提告的人是不是你的近親。至於親等的判斷,2F已經明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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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0637
<2021/10/22>~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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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7861

本題涉及刑事訴法第239、刑法第324條第2項告訴主觀效力之例外相對告訴乃論罪

B.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訴追之意思,

即為已足。其所訴之罪名是否正確或無遺漏,在所不問,本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五二

二二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足見告訴乃論之罪,如告訴權人僅申告犯罪事實,並無希

望訴追之意思表示;或相對告訴乃論之罪,亦未指明犯人者,其訴追條件尚未具備。

酌參最高法院86 年台上字第 2792 號刑事判決。又本題甲與乙為父子,具身份關係。

而甲竊取乙之花瓶變賣,犯親屬間竊盜罪,為相對告訴乃論之罪。依上開判決仍須指

明犯人,其訴追條件始足具備,才為合法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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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6419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
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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