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公司法有關公司負責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限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B)有限公司之發起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C)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D)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在執行業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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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364), C(138), D(90), E(0) #2049448
統計: A(128), B(364), C(138), D(90), E(0) #2049448
詳解 (共 4 筆)
#4457467
公司法第8條第2項:「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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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3818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A)有限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B)有限公司之發起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C)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D)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在執行業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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