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有甲、乙、丙、丁及戊等 5 位股東,各出資新臺幣 1,000 萬元,由甲、 乙、丙擔任董事,若經營策略上擬採用合併方式擴大規模,下列關於其合併之敘述,何者正確?
(A)A 公司僅得與其他有限公司合併
(B)A 公司若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其存續或新設公司得為 A 公司
(C)A 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合併事項前,應設置特別委員會
(D)A 公司合併,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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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55), C(122), D(524), E(0) #2049450

詳解 (共 2 筆)

#3664620

A B 公司法第 316-1 條

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其存續或
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C企業併購法 第6條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併購事項前,應設置特別委員會

公司法第 113 條

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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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3836

(A)A 公司僅得與其他有限公司合併

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者,其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B)A 公司若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其存續或新設公司得為 A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者,其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C)A 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合併事項前,應設置特別委員會

企業併購法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併購事項前,應設置特別委員會,就本次併購計畫與交易之公平性、合理性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及股東會。但本法規定無須召開股東會決議併購事項者,得不提報股東會。


(D)A 公司合併,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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