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98.11.18修正的特殊教育法的內容,下列哪一項敘述是不正確的?
(A)地方政府特殊教育經費預算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預算5%
(B)特殊教育評鑑每三年辦理一次
(C)高中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採分散式資源班方式辦理
(D)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有一所特殊教育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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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109), C(729), D(50), E(0) #88833

詳解 (共 7 筆)

#92847


    不懂,C 應該怎麼改比較好? 法條規定採第11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辦理啊! 那是不是資優可以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班、集中特殊教育班和教育方案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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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626
2F特教法第11條黃色畫起來的地方,應該是「第一項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款」不是第一項和第三項。

因為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 冠數字,空二字書寫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 、(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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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229
這題A選項明明就不是此次修正過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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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44
特殊教育法

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
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其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
各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內容與程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第 35 條

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學前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方式辦理。


高中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採提中式特殊教育班和巡迴輔導班,沒有分散式資源班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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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165

WHY~~~(c)錯在哪???

《特教法》第35條:

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學前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方式辦理。

 

《特教法》第11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


不是也可以有分散式資源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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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574
不過 之前也有一題類似的 答案就是這題A選項
給的理由就是 "這個條款沒有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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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812
但A內容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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