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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桃園市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試題:營養師#115165 | 科目:學校營養師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桃園市學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暨公立幼兒園契約護理人員試務聯合甄選試題:營養師#115165

年份:112年

科目:學校營養師

63.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餐飲業可使用不同 方法對餐具施行殺菌。下列何種方法不合乎規定:
(A)以攝氏 80 度以上之熱水,加熱 2 分鐘以上
(B)以攝氏 100 度以上之乾熱,加熱 20 分鐘以上
(C)以攝氏 100 度之沸水煮沸 1 分鐘以上
(D)以總有效氯百萬分之二百以下之氯液,浸泡2 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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