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根據《特殊教育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而這項諮詢會
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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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7), B(1699), C(10), D(2), E(0) #74832
統計: A(267), B(1699), C(10), D(2), E(0) #74832
詳解 (共 2 筆)
#104988
第5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
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參與諮詢、規劃、推動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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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7420
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
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
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
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參與諮詢、規劃、推動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
,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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