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乙、丙三人受丁之請託,以每人 30 萬元為代價計畫殺害 A,三人分工如下:甲先設法盜取 A 家
鑰匙,乙則買得槍枝一把,甲、乙、丙當日共同侵入 A 家,再由丙開槍殺害 A。犯案當日,三人侵入
A 家之前,突然發現 A 與數位友人一同離家出門,甲、乙決定放棄殺人,而丙不願意,但當日亦無法
再繼續犯行,甲、乙並要求丙交還鑰匙與槍枝,丙應允而返還。三日後,丙自行持刀侵入 A 家殺害
A。有關本案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決定放棄殺人,並要求丙交還鑰匙與槍枝,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B)乙取回槍枝,故丙三日後之殺人行為與乙無關
(C)丙出於殺人而侵入住居,構成侵入住居罪與殺人既遂罪,想像競合從重罪殺人既遂處斷
(D)丁僅負正犯丙殺人既遂罪之教唆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06), B(90), C(193), D(318), E(0) #2429671
統計: A(606), B(90), C(193), D(318), E(0) #2429671
詳解 (共 8 筆)
#5079633
一、所謂「教唆未遂」:係相較於「教唆既遂」而言,包括被教唆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而不遂之「狹義的教唆未遂」,以及被教唆人尚未著手之「失敗教唆」與「無效教唆」等三種情形。
二、被教唆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而不遂者:稱「狹義的教唆未遂」,即教唆犯已完成教唆行為,被教唆人亦產生犯意並已著手為犯罪行為,但被教唆人因意外障礙而未完全實現客觀之犯罪構成要件之情形。此時教唆人應依刑法第29條第2項,論以教唆未遂;被教唆人未至犯罪之教唆:又可依教唆行為是否已引起被教唆人之犯意,而區分為「失敗教唆」及「無效教唆」:
1.失敗教唆:指教唆犯雖已完成教唆行為,然被教唆人並未因此而產生犯意之情形,仍以未遂犯論,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為限。
2.無效教唆:指教唆犯已完成教唆行為,且已引起被教唆人之犯意,惟被教唆人尚未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仍以未遂犯論,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為限。
三、本題甲乙丙三人第一次行為時僅侵入住宅,並不構成殺人罪之著手(未有直接對保護客體形成直接危險,不符合主客觀混合說之判斷標準),又中止犯之成立,仍需行為人著手於犯罪而不遂時,方有討論之餘地,本題既未著手,自無成立中止犯之可能(A)。又因正犯並未著手,故此時丁仍屬於無效教唆。自不須就第一次之殺人行為負教唆之責。(D)
四、因甲乙並未參予第二次之殺人行為,且甲乙所提供之犯罪工具(key與槍)均已經撤回,自與第二次殺人行為無關(B)。丙後續自行侵入住宅並殺人之行為構成侵入住宅與殺人罪,係屬於一個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情形,自應論以想像競合。(C)
5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