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違反洗錢防制法關於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定辦法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處以罰鍰之額度為何?
(A)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A)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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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2244), C(53), D(136), E(0) #2320474
統計: A(70), B(2244), C(53), D(136), E(0) #2320474
詳解 (共 3 筆)
#4531426
洗錢防制法第7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留存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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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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