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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碩士班 F 組(財稅法):稅法總論#101225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稅法總論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A 公司申報 99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初查依申報數核定,嗣依通報資料,國稅 局認 A 公司涉及有虛報之情事,乃予以補稅並按所漏稅額處 1 倍罰鍰。A 公司 不服,爰申請復查,後復查決定同意追減罰鍰為 0.8 倍。A 公司仍不服,提起訴 願,主張就虛報部分係為爭取合約,而給予訴外人該款,該款與營業項目有關, 請求稽徵機關准予認列,後經訴願決定駁回,復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起訴,經該 院於 106 年 5 月 3 日判決,以 A 所追加處分違法之理由係復查程序中所未提出 爭執之爭點,而不得再於本件訴訟中主張。A 公司就此不服,爰上訴最高行政法 院。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一)本件 A 公司得如何主張其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