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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111219
科目: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甲,為避免銀行因 A 公司呆帳比例過 高而調低其貸款額度,造成 A 公司資金調度困難,遂指示 A 公司財務長 乙與主辦會計丙製作虛假之 C 有限公司繳款單,將 B 股份有限公司給付 A 公司之貨款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作為 C 有限公司返還其逾期 3 年之等額應收帳款;同時製作虛假之 D 上市公司應收帳款 2,000 萬元,將 該筆虛假應收帳款,連同多筆其他公司逾期多年總數 4,000 萬元之應收帳 款,以 3,000 萬元一同打包出售予 E 股份有限公司,其後 E 股份有限公司 因 A 公司遲未依約完成債權讓與手續,而解除契約取回 3,000 萬元,甲於 是指示乙與丙仍將該筆應收帳款之出售入帳,並另製作虛假之付款單,將 該筆出售應收帳款所應得之 3,000 萬元,以給付 F 有限公司工程顧問費名 義記帳。其後媒體接獲爆料指出 A 公司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有上述種種不實 情事而大肆報導,A 公司股價立即應聲暴跌。丁係於上開財務報告公布後 買入 A 公司股票,起訴主張 A 公司、甲、乙、丙,以及 A 公司董事兼總 經理戊、A 公司獨立董事己、庚、辛與 A 公司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壬與 癸,應就 A 公司股票暴跌造成丁之損失負責。於訴訟中,甲、乙、丙 3 人 抗辯 A 公司並無財報不實之情事。至於給付 F 有限公司之工程顧問費 3,000 萬元並非全部虛假,A 公司本來即應給付 F 有限公司工程顧問費 2,800 萬 元,其中不實部分僅為 200 萬元,以 A 公司資本額、總資產與年度營業收 入皆逾 5 億元之規模,並不具重大性;乙、丙 2 人並抗辯其係聽從董事長 甲指示辦理,不應就 A 公司之財報不實負責。戊、己、庚、辛則皆抗辯其 對於財務報告不實並不知情,且係信賴甲、乙、丙與簽證會計師壬與癸之 專業,皆已善盡注意義務。壬與癸則抗辯係受甲、乙、丙所製作之不實繳 款單與付款單欺騙,並未參與 A 公司財務報告不實之違法行為。請依據證 券交易法相關規範,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1)誰應就 A 公司財報不實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