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03139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1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兩造簽訂買賣契約(下稱系爭 契約),由甲以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向乙購買 A 車,甲已合法解除系 爭契約,爰依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請求權,請求判命乙給付 100 萬元 予甲(先位之訴);如法院認系爭契約未經合法解除,則依買賣之法律關 係,請求判命乙交付 A 車(備位之訴)。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甲先 位之訴為無理由,備位之訴為有理由,因而判命乙應交付 A 車予甲,並 駁回甲之先位之訴。試問:

申論題內容

(二)僅乙就第一審判決關於備位之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時,第二審法院 如認乙之上訴為有理由,應否就先位之訴為審判?(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