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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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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 - 9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33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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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組內容
三、甲男為A國國民,信奉猶太教。乙女為我國國民,篤信佛教。兩人於留學 B 國期間 相戀而結婚,結婚當時並未宴請賓客,僅依 B 國法律辦理結婚登記而已。其後兩人 學成,定居台北。旋不久甲男移情別戀,另結新歡。乙女心碎之餘,遂向台北地方 法院訴請離婚。(按 A 國猶太宗教法之規定,不同信仰之人不得結婚) 請問:
⑶本案準據法為何?(14 分)
其他申論題
⑴若執行法院將丙所有 B 土地及其上房屋,誤為 A 房地,並予以查封、拍賣,嗣由 丁拍定,丁已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始為丙發現。則丙可 否主張該次拍賣無效,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執行法院撤銷該拍賣程序?(13 分)
#82759
⑵若查封標的物無誤,但拍賣結果不足清償全部債務,乙可否就不足清償部分之債 權,聲請執行法院發給債權憑證?(12 分)
#82760
⑴台北地方法院可否受理本案?(6 分)
#82761
⑵本案法律關係為何?(5 分)
#82762
四、甲乙二人結伴由英國愛丁堡出發,赴歐陸旅遊,因乙駕駛不慎,於德國遭逢車禍。 甲當場死亡,乙傷重,三月後甦醒返台靜養,嗣後復原。甲為英國籍,乙為中華民 國籍。甲夫已亡故,夫之父母丙丁與甲同住,平日依賴甲扶養。甲夫之父母丙丁來 台,於乙住所所在之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賠償之內 容包括甲之殯葬費用新台幣五十萬元及丙丁本得受甲扶養之損害賠償新台幣一千萬 元。依英國與德國之法律,若子婦對夫之父母並無扶養義務,汝為地院承審法官, 試問該訴訟之準據法為何?丙丁之請求應受如何之判決?(25 分)
#82764
一、銓敘部 84 年 6 月 6 日函,略以「本部 64 年 11 月 15 日暨 76 年 6 月 4 日函同意大 專畢業應召入伍復志願轉服 4 年制預備軍官依法退伍者,比照『後備軍人轉任公職 考試比敘條例』比敘相當俸級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某甲轉服 4 年制預備 軍官退伍後,於 85 年間應後備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因該函無法比照該條例 比敘。甲不服,主張應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而提起訴願,原處分機關則認為行 政程序法係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本案無適用餘地。問甲是否有理?(25 分)
#82765
二、設有某藥房未依藥事法第 27 條第 1 項之規定申請核准登記並領得許可執照,即行 開始營業販賣藥品。經主管機關查獲,乃依同法第 92 條第 1 項之規定,處以 3 萬 元罰鍰,並要求其在未領得許可執照前應停止營業。惟該藥房置之不理,仍繼續營 業。請問主管機關是否得再處以罰鍰?另依法得採取那些行政行為,達到使該藥房 停業之目的?所得採取之各種行政行為,有無一定之順序?(25 分) 參考法條: 藥事法第 27 條第 1 項:「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 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 應辦理變更登記。」 藥事法第 92 條第 1 項:「違反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 3 萬元 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82766
⑴對於公務人員退休之申請,服務機關可否以預算不足、人力調節等事實上之因素 否准其申請?又如其已為否准行為,則該行為之性質為何?
#82767
⑵公務人員對各服務機關所為否准自願退休之行為,如有不服,應循何種程序提起 救濟?又對銓敘部審定給與之退休金其金額不服者,應如何救濟?
#82768
⑶公務人員如未能事先告知服務機關擬申請自願退休,而臨時始提出退休申請,有 無違反何種行政上一般法律原則?得否以此為否准之依據?
#82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