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第 220 條規定:「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 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於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 監察人依公司法原本所享有之股東會召集權,依據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應改由獨立董事行使或審計委員會行使?欲行使時,是否應符合一定之決議門檻?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