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甲於民國 112 年 5 月 3 日,接續在 A 超商門市內,使用手機操作門市 內之多媒體終端機(ibon 機臺)列印繳費單產生條碼後,佯裝已收取交 付之金額,再使用超商門市內收銀機條碼掃描器感應條碼,並點選結帳 鍵而輸入不實會計資料,另列印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致 ibon 繳費系統 誤認超商門市已代為收取繳交之金額,而將款項匯入其知情友人乙之虛 擬帳戶,之後再由乙領出後交付給甲,以此不正方法獲得新臺幣 20 萬 元。試請說明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是否屬於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 證?甲與乙之行為應構成如何之犯罪?(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