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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專技高考_民間之公證人: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122198
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普通抵押權人甲以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倘該執行名義所憑之價金債權經債務人乙訴請法院判決其不存在確定,乙於執行程序中應如何謀求救濟?(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 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類似概念補充:
110年度台抗大字第106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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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權人,持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其取得執行名義所憑之債權,經法院判決確認不存在確定,倘執行法院就其提出之其他債權證明文件依形式審查結果,足認尚有其他已屆清償期之擔保債權存在時,即不得依債務人之聲明異議,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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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確定:
    • 一、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
    • 二、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
    • 三、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
    • 四、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
    • 五、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或依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時,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訂立契約者。
    • 六、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但抵押物之查封經撤銷時,不在此限。
    • 七、債務人或抵押人經裁定宣告破產者。但其裁定經廢棄確定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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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抵押權 有特定的被擔保債權 第860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 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 第88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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