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國籍之甲公司販賣 A 國商品,主事務所在新北市,與住所在 A 國、屬 A 國籍的乙合作,由乙在 A 國依甲公司的需要,代購並運送商品來臺,再由甲公司支付墊款、報酬及佣金。雙方於 2018 年以中文訂定之協議,未提及糾紛解決之方法及準據法。甲公司於 6 個月前通知乙終止協議,隨即停止往來及支付任何款項。乙主張甲公司之終止不合法且有三筆費用或報酬尚未支付,在新北地方法院對甲公司起訴。試問:新北地方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