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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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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一般警察人員特考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民法與民事訴訟法#62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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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6年 - 106 一般警察人員特考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民法與民事訴訟法#62473
科目:警察◆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6年 - 106 一般警察人員特考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民法與民事訴訟法#62473
科目:
警察◆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年份:
106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原告甲於起訴後,委任律師乙為訴訟代理人,委任書載明:「茲委任律師乙為訴訟代 理人,律師乙就甲所起訴、請求被告丙清償借款新臺幣 200 萬元本息的案件,有為 一切訴訟行為之權。委任人甲、受任人乙律師」並各自簽章後,向法院提出。此後, 均由乙律師代理甲到庭。請問:乙律師可否在法院勸諭下,與被告丙和解?又如未 和解,法院作出判決後,書記官丁可否逕將判決書正本送達給原告甲本人,不送達 給律師乙?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