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刑訴法131I,本題警未聲請搜索票即入乙宅逮捕甲,並發現毒品1包,應為合法程序:
1.依上開條文,乃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在該等情況下,雖無搜索票,亦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其立法理由,在於司法警察官因執行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對其執行拘提、羈押時,已受法院審查主義之約束,與搜索票具相當保障功能,故無需在當場開具搜索票。
2.然而,此逕行搜索權利不可濫用。蓋因逕行搜索目地在於?發現應被拘、提之人?,而非意在其他應扣押物之發現;是故,不能藉此機會搜索應扣押物。
3. 是故,此逕行搜索中,除非例外情狀產生,否則警方一旦發現被告或犯嫌時,即應終止其搜索,否則即為違法搜索
4.本題警方入乙宅欲合法拘捕甲,於進門後發現毒品,即為合法拘捕前提之?一目了然法則?之例外運用,警方在拘捕被告過程中,不經意發現有應扣押物毒品一包,此即屬合法搜索。該毒品具證明甲犯罪之證據能力。
二、警方隨後在臥室內逮捕甲,又找到子彈;警方該處分恐不合法定程序:
1.所謂附帶搜索,指司法人員於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亦得依刑訴130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物、所使用交通工具即其立即可觸及處所,以確保執法人員安全、及甲可能湮滅隨身證據之急迫考量。
2.本題甲為通緝犯,警方自得逕行逮捕之;而逮捕甲後,雖無搜索票,亦得逕行搜索甲身體、及其"甲立即可觸及處所"
3.承上,該附帶搜索不得任意對甲?無法立即可觸及其他處所?為之,本題警方逮捕甲、附近抽屜找到子彈;警方已逾越附帶搜索、逕行搜索之?拘人不拘物?目的,故警方該處分不合法定程序。
4.除非有刑訴158-4權衡法則個案運用,否則該子彈,並不具證明甲犯罪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