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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普通考試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53631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男乙女為夫妻,甲男為一名公司職員收入有限,婚後仍與甲男之父丙同住。丙年 老中風行動不便,甲男尚有就讀高中之妹妹丁與之同住,甲男乙女育有一子 A,年 僅 2 歲。試問:甲男收入不足負擔家中所有人口之生計時,應如何定其扶養順序? (40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李家逸

一、甲男之扶養義務人為A子、丙父、丁妹、乙妻 1.第1114條(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 妹 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2.第1116條之1(夫妻與其他人扶養權利義務之順位),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 親 尊親屬同。 二、甲男之扶養順序為丙父=乙妻、A子、丁妹 1.第1116條(受扶養權利人之順序)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2.第1116條之1(夫妻與其他人扶養權利義務之順位),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 親 尊親屬同。

詳解 提供者:連靜芯
1114+1115+1116-1
1.子a=配偶
2.丙父
3.丁妹
詳解 提供者:I’m 佳雞
民法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屐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姐妹 五,家屬 六,子婦 七,夫妻之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