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男之扶養義務人為A子、丙父、丁妹、乙妻 1.第1114條(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 妹 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2.第1116條之1(夫妻與其他人扶養權利義務之順位),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 親 尊親屬同。 二、甲男之扶養順序為丙父=乙妻、A子、丁妹 1.第1116條(受扶養權利人之順序)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2.第1116條之1(夫妻與其他人扶養權利義務之順位),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 親 尊親屬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