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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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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普通考試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5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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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5年 - 105 普通考試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53631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5年 - 105 普通考試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53631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
105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甲於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向乙中古車商購買汽車一部,車商表示車況良好,雙方談 妥價金 60 萬元,乙旋即交付該車並移轉所有權。甲於民國 105 年 3 月間始得知該車 為泡水車。試問:甲得否向乙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買賣契約?(30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wicca7traveller
詳解
提供者:連靜芯
錯誤的除斥期間為一年,甲不得主張錯誤 . 但可以依據359.360請求解約,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詳解
提供者:I’m 佳雞
甲得依民法第88條之規定,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但須限於乙無過失, 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因此,得依本項規定撤銷者,僅限於(意思表示內容錯誤)及表示行為錯誤).
詳解
提供者:李家逸
第88條(錯誤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