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丙為甲之合法繼承人
1.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此為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就由父母繼承,無父母就由兄弟妹繼承,無兄弟姐妹就由祖父母繼承。
2. 依題意,甲的父母早逝,獨立扶養二個弟弟乙、丙成年,甲直到45歲才結婚,無奈婚後2年,尚未有子嗣即過世。依上述法條規定,甲之合法繼承人為配偶丁及其兩個弟弟乙、丙。
(二)乙、丙為繼承人時,有遺產之特留分權利。
1. 民法第1144、1187、1123條規定,配偶與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之二分之一。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①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②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③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④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⑤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2. 依題意,甲生前立了一份遺囑,言明由妻子丁繼承所有遺產,但乙、丙不服,乙、丙得以上述法條來爭取遺產之特留分權利,得以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為其特留分。乙和丙之應繼分為遺產之二分之一,由兩人平分,各得遺產之四分之一,其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因此乙、丙之特留分,各分得甲遺產之十二分之一。
1138+114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