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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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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專技普考_地政士: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37676
> 申論題
二、甲、乙、丙共有一筆土地,每人應有部分均等,對該地之管理,甲、乙、丙三人始 終無法達成協議,甲遂徵得乙之同意,決定將該地分成三等分,由自己與乙占有較 佳區位部分使用。請問:(25 分) ⑴對甲、乙所為的管理決定,丙有何救濟方法? ⑵若丙將其應有部分讓與丁,該管理決定對丁有無拘束力?
相關申論題
一、債務人甲因恐其債權人乙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將其僅有的房屋一棟贈與知情之友 人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請問甲、丙之間的贈與行為因虛偽表示與真實表示 之不同,乙應如何適用法條主張權利?(25 分)
#108362
三、甲男乙女是夫妻,育有丙男丁女。丙男長大後與戊女結婚生下 A、B 二子,又與己 女同居生下 C 女,之後丙男因故死亡。丁女與庚男結婚生下 D 女。嗣甲男乙女感情 不睦而訂立離婚協議書,並經二位證人簽名證明,但未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若甲死亡,未立遺囑,請附理由說明其遺產由何人繼承?應繼分各若干?(25 分)
#108364
四、何謂信託財產?信託財產獨立性之內涵如何?請依信託法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108365
四、某甲育有三子兩女,皆已成家立業並各有子女。甲於退休後返鄉定居於 其名下之一處老厝,該厝不僅為其日常之住處,亦為其兒孫返鄉團聚之溫馨場所。甲素有家族觀念,爰有意在身故後仍保留該老厝之完整性, 作為家族成員情感凝聚之空間,而非因日後繼承之分割或處分而喪失。 為此,甲考慮將該不動產設立信託,並擬以其長年信任之地政士事務所為受託人,以維持該不動產之使用目的及完整性。試問甲是否得將其所有之老厝設立信託,並指定地政士事務所為受託人?又依據信託法之規定,委託人對受託人有那些監督權限?(25 分)
#542781
(二)甲得否請求終止 A 地的地上權?試依民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542780
(一)地上權是否必須支付地租?甲得否重新主張要收取 A 地的地租?
#542779
(二)某日甲回國後發現不認識的丙占有使用 A 屋,甲得否請求丙返還 A 屋?試依民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542778
(一)A 屋的所有權為何人所有?乙、丙間房屋租賃契約的效力為何?
#542777
(二)若丙認為甲、乙當年分割協議內容顯失公平而拒絕履行,丙得否另行請求裁判分割 A 地?試依民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542776
(一)丙向丁請求拆除 B 屋及返還占用部分的土地,丁得否以其占有已超過 15 年為由拒絕?
#54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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