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 100 萬元,被第一審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無理由判決駁回。該判決書原採郵
政送達方式,因甲的住處無人在家可收受郵差丙要送達的判決書,丙於
今年 7 月 1 日(週五)將該應送達給甲的判決書寄存於附近 P 警局,並
依法作成送達通知書,通知甲前往 P 警局領取。甲於 7 月 2 日始仔細閱
讀該通知書,原打算週末去領取判決書,嗣後卻忘記此事。直到 7 月 23
日再看到通知書,才去領回判決書。甲於 8 月 3 日(週三)向臺中地院
提出上訴狀,對此上訴,臺中地院應如何裁判或處置?(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