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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普通考試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39761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夫、乙妻二人和未婚的丙女,秘密在臺灣接受人工受孕,並以丙為代理孕母。數 月後丙產下一子丁。戶政機關應接受何人登記為丁之生母?甲、乙應如何主張,始 能成為丁的法律上父母?丙依約向甲、乙請求報酬 100 萬元,是否有理?(30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chihyen

(一)戶政機關應登記丁之生母為丙

1.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是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此為民法第10631065條之規定。

2. 依題意,甲夫、乙妻二人和未婚的丙女,秘密在臺灣接受人工受孕,並以丙為代理孕母,數月後丙產下一子丁。依上述法條規定,由未婚之丙產下丁,推定丁為丙之婚生子女,因此戶政機關應登記丁之生母為丙。

(二)甲乙得以收養方式成為丁之法律上父母

1.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此為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2. 依題意及上述法條,丁為丙之子女,由於丁為未滿七歲之無行為能力人,甲乙應向丙表示收養丁之意思,由丙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以書面約定,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始能成為丁之法律上父母。

(三)丙依約向甲、乙請求報酬100萬元,為無效之行為。

1. 依民法第72條之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2. 依題意及上述法條,丙為代理孕母,丙依約向甲、乙請求報酬100萬元,代理孕母收取報酬之行為,違背善良風俗與社會道德觀念,應為無效之行為。

詳解 提供者:Tseng Sandy
(一)生母為丙,我國民法親屬編以自然生殖為出發,認定分娩者必與子女有血緣關係,是丙雖與丁無血緣關係,法律上認定丙為生母,戶政機關應登記丙為丁生母。 (二)甲得認領丁,乙則可以收養丁。 1.甲依1065條認領,以意思表示為之。 2.丁以契約收養丁。 (三)代理孕母要求報酬有違風序良俗,依民法72條無效。
詳解 提供者:Peipei Xie
戶政機關應接受未婚丙女為丁之生母: 丁為丙之非婚生子女, 甲及乙得收養丁為法律上之父母: 甲及乙得向法院聲請收養丁為養子女,應得其丁之生母丙之書面同意,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丙依約向甲、乙請求報酬100萬元,無效: 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其丙以代理孕母向甲、乙收取報酬,此行為違背善良風俗,違背社會道德觀念,且人工生殖草案規定,其代理孕母,應以無償方式之